剛剛看到這則新聞,我覺得警方對於犯罪意圖的認定還不夠清楚,如果真的照警方講的話,「那我沒有錢買肉包養狗,誰能夠借我?」,關鍵字都有了,我有犯罪嗎?我不是挑釁,只是覺得對於開玩笑或者是真正犯罪意圖,希望警方能夠認定更清楚點。

當然,我也並不覺得這位小朋友就完全是對的,畢竟我們還是得對自己的言行負責,雖然他註明了開玩笑,但文字使用上,很多人往往無法分辨反諷與開玩笑的語氣。

其實在部落格這種平台上又有種不知道該怎麼定位的問題,在很多部落格裡頭會看到有關於「部落格主的責任」的文章,有人說在自己的網誌裡頭高興寫什麼就寫什麼,因為是自己的地盤,幹嘛要配合觀眾需要去迎合他們寫他們想看的;又有人說既然部落格在網路上公開供人瀏覽閱讀,部落格主若言行有所差池,就得接受人家的批評指責,因為一個公開的部落格就需要有所責任。

其實大部分的部落格並沒有這麼偉大,肩負著什麼重責大任,頂多在網誌裡頭寫寫日記抒發心情,罵罵老闆以洩心頭之憤(當然罵得用對方法,稍不慎又變成了公然侮辱或毀謗罪),罵罵髒話,說說屁話,不想看的可以不要看,不要看了又化身成正義的使者,要代替警察杯杯來懲罰我們。

說來說去,還是無法認定部落格主的責任所在;言論有其自由,但卻又得小心謹慎在意,寫錯了關鍵字說錯了話,得受網友指責,甚者被告吃上官司都有可能,部落格難為呀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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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eso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